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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南京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7-09-25 16:2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意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信息的收集、公布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活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成立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领导全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五条 在本局内部按下列职责具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一)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归档、考核等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具体承办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公开义务; 

  (三)机关处室(中心)承办的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承办部门公开; 

  (四)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承办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并将沟通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局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本局依法对下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本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或必须公开的。 

  本条第(三)、(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影响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报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承办部门对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站; 

  (二)本局门户网站; 

  (三)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四)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服务热线;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不得公开。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该申请的承办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承办部门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本局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承办部门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经与申请人协商,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上一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总结报告,并按照规定公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局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本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局信息公开承办部门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违反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承办部门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本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承办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监察室举报。本局监察室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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